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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产后羊水栓塞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够及时有效,造成产妇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是目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如果将医疗纠纷的解决简单地理解为规则之治,忽略解决纠纷的其它有效方式,则社会公正将面临严峻挑战,若医疗纠纷动辄诉诸法律,法律意识的越位必将加剧人际关系的冲突威胁社会秩序的和谐。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涉因医疗美容导致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201712日王某因“孕40+2周,不规律性下腹部疼痛9+小时伴见红”入被告XX中医药大学XXXX医院待产,入院诊断:G1PO,40+2周,LOA,临产。该院在告知经阴道分娩及剖宫产的相关情况和风险后于当日2325行左侧会阴切开术娩出一活男婴即本案原告乔子瀚,Apgar评分10-10分,后羊水Ⅲ°,产后10分钟胎盘胎膜自娩完整,产时出血约350m1。次日凌晨640分王某死亡。201713650死亡记录记载:产妇因“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多脏器功能衰竭”虽经多学科努力抢救后仍无效。
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王某符合因肺羊水栓塞导致死亡。医疗鉴定认为,XX中医药大学XXXX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行为中存一定的过错,过错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40%。法院认为,考虑到王某病情表现不典型、病情进展迅速等客观不利因素,综合案情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35%,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XX中医药大学XXXX医院赔偿原告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298559.45元(853027元×3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尸体解剖患者死因为羊水栓塞致死,患者王某的羊水栓塞临床表现不典型,属迟发性羊水栓塞。被告存在对产后羊水栓塞认识不足;在抢救过程中,被告地塞米松用量不足,缓解肺动脉高压和防()心衰措施存在欠缺,抗休克措施不够及时有效,存在不足。被告的过错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作者说明:本文内容源于司法裁判案例。作者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做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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