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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在生产前未做好应急预案,产后大出血时未能未能有效止血和及时转院,导致产妇死于产后大出血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明显存在未及时为产妇办理入院手续、没有提前做好应急预案等产前准备不足的过错,以及在发现产妇产后大出血的情况下未能有效止血以及及时转院的产后处置不当的过错。参考鉴定意见酌定由被告XX卫生中心承担80%的责任。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和暴力伤医案件持续增多,无论从社会到国家都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走出医疗纠纷的困惑是目前亟待解决的医学问题,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三种,和解,调节,诉讼,诉讼只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其中之一的手段,不是所有的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都需要依赖法律来解决,中华法系历来重礼轻法,强调道德的规范作用,所以法治应与德治相结合,一般认为法律是道德底线,道德是默认的法律。作为我国司法独特传统的调解,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医患之间的和解,也可以解决大部分医患之间经常发生的冲突。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产科领域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案例张某某、段某等与繁昌县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皖0222民初134号繁昌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8)医疗案例 (34)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例 第050
【基本案情】徐某于2017625日下午5时左右到XX卫生中心待产。2017626日上午725分,XX卫生中心入院记录记载“因‘G3P1停经39周,阵性腹痛7小时’入院”。同日835分,徐某在会阴侧切下助产一男婴。
【损害结果】徐某出现产后大出血症状,后逐渐严重,出现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于同日1150分,在静脉输血、输液的情况下,由抢救医护人员护送转至某医院救治。同日15时,某医院行“全子宫切除术+阴道裂伤修补术+膀胱镜检查”等手术;20176301224分,徐某被宣布临床死亡。
医疗鉴定201797日,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的死因作出鉴定意见为:XX卫生中心对死者徐某的诊治过程存在过错;产妇徐某的死亡后果与XX卫生中心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XX卫生中心对产妇徐某的死亡后果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建议XX卫生中心承担主要责任,符合案件事实,本院对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其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酌定由被告XX卫生中心承担80%的责任。
决结果判决被告繁昌县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段某、张某1、徐文凤、张某2支付因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10.74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XX卫生中心在诊治过程中明显存在未及时为产妇办理入院手续、没有提前做好应急预案等产前准备不足的过错以及在发现产妇产后大出血的情况下未能有效止血以及及时转院的产后处置不当的过错。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院的判罚是结合了产妇徐某从到达XX卫生中心就诊、办理入院手续、生产、产后大出血以及转某医院住院治疗全过程并酌情考虑被告XX卫生中心现实的医疗条件等综合做出的。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1HXZD 216《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附十八例警示案例)//【解读1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QQZR40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附十一例警示案例)//【解读4】第五十七条//YZJA90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X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或有专业需求者,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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