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评估的证据资格
人身危险性是否可以评估,关系到人身危险性理论、人格刑法、矫正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刑法理念的生死存亡。英美法系已经发展出许多度量各种具体的人身危险性的工具,并且实践证明,这些工具的有效性比较高。这些实践为我们发展人身危险性理论提供了现实的基础。笔者已经介绍过英美法系危险性评估的建模方法和检测方法,以及危险性评估的种类和应用。{1}这篇文章主要通过将危险性评估和品格证据类比,说明危险性评估可以作为量刑证据;通过引进“概率原理”,说明危险性评估可以应用于定罪程序中,作为反驳“意外事件”的证据。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前篇文章中的概念“再犯危险性”改为了“危险性”,这里的“危险性”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下位概念,它根据运用的场合的不同,可以指罪犯的初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暴力犯罪危险性、性暴力犯罪危险性等。对于“人身危险性”、“再犯危险性”、“危险性”等概念的辨析,笔者将另写专文论述。
一、被告人品格证据及其适用规则
危险性评估在内容上类似于品格证据,我们来了解一下品格证据的分类及其适用规则。在英美法系,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比较复杂,因为这里仅仅涉及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所以我们就不讨论证人和被害人的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集中讨论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
被告人品格证据,根据证明被告人品格的好坏可以分为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根据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声誉证据、意见证据以及具体行为证据(包括以前的良好行为证据和以前的不良行为证据)。对于以上的不同证据形式具有不同的适用规则。
(一)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
1.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关联性
英美法系一般认为,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与被告人的可信性和是否犯有指控的罪行是具有关联性的。这种关联性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以下理由{2}:
(1)品格推论。“大多数证据规则并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对世界共同的理解之上,这也包括证据的关联性标准。”{3}承认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与是否犯有指控罪行的关联性,正是基于人们日常生活与经验中的品格推论。品格推论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品格的人不可能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尽管品格推论并不具备逻辑上的完整性和充分性,并且品格证据无法有效解释所有人的犯罪都是从第一次犯罪开始的这一事实,但是,品格因为其沉淀性、稳定性而使根据品格的进行行为的推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英美法系,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规则长期被称为“仁慈规则(mercy rule)”。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及民主政治、法治原则确立以后,有利被告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等都是有利于被告原则的体现。许多英美的学者认为,允许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会产生有利于被告人的偏见,其结果将可能增加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机会,这种情况几乎总是存在,并且是陪审团审判的重要特点之一。笔者认为,如果证据法上允许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良好品格证据有利于被告的这一特点,不仅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判中起到作用,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判中也将起到作用。
2.运用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限制
被告人虽然被容许提出良好品格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但是其付出的代价却是惨重的。在英美法系,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自己的良好品格证据,就等于允许了控方运用被告的不良品格证据对自己进行攻击,为控方提出不良品格证据“打开方便之门”{4}。对于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三点。一是所有的证据都应当进行法庭质证,质证的方式即为交叉询问,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的交叉询问不免就涉及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二是武器对等原则,既然允许被告提出良好品格证据作为“矛”来攻击控方,控方应当拥有相应的不良品格证据的“盾”,这样才公平;三是品格不可分性,尽管英美法强调刑事审判是对犯罪行为,而非对被告人本身,但是当被告人提出其良好的品格证据时,就将自己的品格置于争议之中。这一原则确定于1939年的R.v. Winfielda一案。在此案中,Humphrey J.法官认为,“将一半的品格置于争议中而隐瞒另一半,不是我们刑事诉讼程序的通常做法”{5}。
当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对于控方提出的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应性原则,即控方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的形式必须与被告人提出的良好品格证据的形式相对应;二是关联性原则,即控方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的形式必须与被告人提出的良好品格证据具有关联性,而不是对被告人的全面人身攻击。{6}
(二)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
1.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禁止规则
与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的原则相反,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在原则上被禁止。所谓的“品格证据禁止原则”的对象就是指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
就关联性来说,一般认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与被告人的可信性相关,但是与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无关。但是就关联性的定义{7}来说,不良品格证据是满足关联性的最低要求的。最新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所具有的高度特定性之品格特征对其某种行为之预示已经远远超过我们原来的预想。{8}例如,即使在美国的现代,对于种族的歧视偏见,在某些人的品格之中还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在雇佣歧视的案件之中,可以找到很多类似的不雇用黑色皮肤的雇员的证据。
除了关联性之外,英美法系排除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理由还存在以下理由:
(1)防止不公平的偏见。尽管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某些案件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允许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将导致陪审团和法官对被告人产生不公平的偏见。这种不公正的偏见在心理学上叫作“启发式偏差(heuristics bias)”{9}“启发式偏差”是指由于不可能收集和综合所有的因素和现象,决策者通常使用简单的或有限的启发法来作出决定,换句话说,决策者往往依据“经验法则”来进行决策。依赖“启发法”作出的决策有可能是正确的结论,但如果所遗漏的因素和现象很重要,资讯的缺损就会产生判断与估计上的严重偏差。启发式偏差具体包括代表性偏差、便利性偏差、初始化和调适的偏差。
代表性偏差是指人们在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时,往往根据该事物与一个典型事物的相似程度而对它归类,如果其愈有代表性,则被判断为出现的概率也就愈高。
1973年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及阿莫斯·特沃斯基(Amos Tver- sky){10}进行了一个名为“Tom W.”的著名实验,大概如下:给被试以下一段关于Tom W.的描述:“Tom W.智商很高,但是缺乏真正的创造力。他喜欢按部就班,把所有事情都安排得井然有序,写的文章无趣、呆板,但有时也会闪现一些俏皮的双关语和科学幻想。他很喜欢竞争,看起来不怎么关心别人的感情,也不喜欢和其他人交往。虽然以自我为中心,但也有很强的道德感。”然后要被试估计,Tom W.最有可能是以下哪个专业的学生:企业管理、工程、教育、法律、图书、医学、社会学?结果,绝大多数被试都认为Tom W.最有可能是工程系学生。也就是说,对Tom W.的以上描述,与我们心目中一个理工科学生所应当具有的形象完全吻合(或者说代表了一个理工科学生的形象),所以我们认为Tom W.最有可能是工程系的学生。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指出,在Tom W.的实验当中,被试就完全忽略了学生在各个专业中的基础比率(base rate)。就算上述7个专业的学生都一样多,任何一个学生是工程系的学生的概率和他是其他任何一个专业的学生的概率是一样的,即1/7。这种错误就是判断时忽略基础比率而导致的谬误,就是所谓的基准概率错误(base rate fallacy)。
便利性启发偏差(availability heuristic)是指人们倾向于根据客体或事件在知觉或记忆中的可得性程度来评估其相对频率,容易知觉到的或回想起的客体或事件被判定为更常出现。下面是Combs & Slovic 1979所做的关于不同原因死亡的比率在人们认识中的印象与实际的差异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