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备案。 |
法律依据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
数量及方式 | 数量:不限,方式:备案。 |
条 件 | 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报送备案文件。 |
申请材料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4.文字报告的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
申请表格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级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 二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受理; 三级评估报告由此而来评估区域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一级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三级评估报告由评估区域所在辖区国土分局备案。 |
程 序 | 窗口收文、处室领导批示、经办人经办、处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核、窗口发文。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证件: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有效期限:以资质证注明的期限为准。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由发证机关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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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