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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引进植物不带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确认(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国外引进植物不带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确认。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领第98号修订)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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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报国家农业部,其他单位报所属省的农业厅。
决定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由国家农业部决定,其他单位由所属省的农业厅决定。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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