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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许可符合检疫要求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
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省间调运的: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2.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省内调运的: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二)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填写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表格 《调运检疫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程  序 调运前货主递交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和调运检疫申请书—→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对调运货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法律效力 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
收  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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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调运检疫申请书
18-调运检疫申请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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