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许可符合检疫要求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 |
法律依据 |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省间调运的: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2.按下列不同情况申请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的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省内调运的: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的;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的;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的。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二)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填写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申请表格 | 《调运检疫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
程 序 | 调运前货主递交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和调运检疫申请书—→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对调运货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
法律效力 | 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 |
收 费 |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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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调运检疫申请书
18-调运检疫申请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