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44C049 |
事项名称: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1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2条、17条;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7条、第8条; 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2项; 5、《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6、《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11条; 7、《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办 [2005]3号。 |
收费标准: |
《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林业保护站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
乘车路线: |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62052244-3631 |
监督电话: |
62051268、62059693 |
相关网址: |
www.bjyl.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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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申请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如果现场不能确认是否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的,可取样进一步做室内检疫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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