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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属于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并经现场检疫合格。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原件1份)。
申请表格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程  序 递交《种子、苗木产地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定期到生产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检疫合格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180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法律效力 凭《产地检疫合格证》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收  费 无,但需缴纳国内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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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申请表
19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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