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申请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推广基地) |
法律依据 |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3〕143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是实体单位,持有企(事)业法人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 二、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三、对申报的引智成果必须有两年以上示范推广的业绩。有示范推广成果的培训教材和种苗等; 四、已被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同意申报基地的公函; 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请表》,报送书面文件及相应WORD软件文件(磁盘)各一份; 三、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的VCD光盘; 四、申报单位照片(单位基本情况照片2张,引智工作现场照片2张,引智成果照片4张。可提供电子版照片)。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程 序 | 一、深圳市人事局引智办(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初步审查我市的申请材料,报市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审议意见。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发文公布被命名示范单位(基地)名单,授予“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推广基地)”称号,颁发相关证明标识。 |
时 限 | 每年度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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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