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示范基地平台项目配套资金审批 |
法律依据 |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4月)第二十五条; 2、《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00年3月)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2006年4月),其中《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第一条、第八条和《关于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第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配套资金有数量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配套资金 1、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项目总投资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平台项目配套资金 根据平台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条 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配套资金: 1、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获批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2、国家及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法律依据: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06年4月)第二十五条; 2、《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深府办〔2006〕60号,2006年4月)第一条、第八条; 3、《关于加快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深府办〔2006〕60号,2006年4月)第四条。 |
申请材料 |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配套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配套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及相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 2、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平台项目申请配套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配套资金申请报告; 2)国家、市政府下达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批复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申请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该表格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 1、《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00年3月)第五条; 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2006年4月),其中《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第一条。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 1、《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00年3月)第五条; 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2006年4月),其中《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第一条。 |
程 序 | 1、申请单位须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呈报项目配套资金申请材料; 2、项目经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在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pb.gov.cn)及相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法律依据: 1、《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00年3月)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2006年4月),其中《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第一条。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针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
法律效力 | 针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一月底和七月底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