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你处于哪一阶段?能采取什么救济措施?今天,小编的任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核心流程介绍,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了解相关的救济措施。
Step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征收前提: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针对这一问题,在5月24日的微信推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欢迎大家阅读。
调查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决定及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Step 2: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一系列要点,小编曾在5月16日的微信推送《被征收时你的房屋评估合法吗》中进行介绍,大家可以前往阅读。在这里先简要概括一下房屋评估的重要流程:确定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时点——选用评估方法——实际评估——评估结果与报告——异议与疑问处理。
然后附上房屋征收评估程序中被征收人的救济方式:
首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Step 3: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补偿决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补偿决定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Step 4:房屋搬迁与拆除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些要点问题,小编曾在5月19日的微信推送《如何理解“先补偿,后搬迁”》中进行介绍,大家可以前往阅读。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
实践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程序纷繁复杂,小编也无法给大家进行十分具体的介绍,以上只是一个大致流程,大家可以作为以此参考来确定自己目前处于征收补偿的哪一阶段,并选择最适当的维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