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如下(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不一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未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始终不在协议上签字。
(2)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由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无法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为了避免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的进程,在此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②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③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补偿决定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且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不得侵害被征收人的正当利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进行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需送到到具体的房屋被征收人)
收到补偿决定后该怎么办被征收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来说: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