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vs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两字之差,但含义和后果却千差万别。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讲述这两者的联系与差异,帮助您理解,以避免在实践中弄混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含义【1】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所有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
【2】 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二、作出决定的机关【1】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机关均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是需要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的。
三、作出的前提【1】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房屋征收决定作出,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因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况。
第一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双方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第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所有权人不明,是指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所有权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者房屋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征收补偿协议也就无法达成。
所有权人不明主要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无所有人。第二,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第三,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在征收补偿协商期限内不能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明确产权。
也即只有在满足这两种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作出决定后应当公告【1】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且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五、被征收人收到决定后的救济途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相同的,被征收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决定作出机关、对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均是相同的。因此,您在理解这两项概念的内涵时,应当从整体的角度考虑,明确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在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在后。这样可以尽可能避免将两者混淆的情况,使您顺利地完成房屋征收,拿到合理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