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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沈玉潮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对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三项具体条件的规定,第一是合法,第二是合理,第三是可行。此三条要求是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时遵守的基本准则。
2、拟定方案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租赁情况、区位等内容予以调查拟定出的征收补偿方案,需要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此环节的论证,是政府部门内部的论证,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组织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条例进行论证。主要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公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等。一般各地方政府会出台相关条例、规定,存在有书面论证、举行论证会等形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公布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有许多,例如调查问卷、座谈会、论坛会等。一般各地政府会对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方式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避免“走过场”情况的出现。
5、公布征求的意见以及修改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征求意见后,应该对征求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和公布。其中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点:(1)征求意见的数量、基本内容和特点;(2)相关的调研、论证情况等;(3)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除了上述的一般征收补偿方案的确定过程,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属于旧城区改建的情况,那么还存在特殊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于旧城区改建存在人数多、范围广、情况复杂等特点,还往往面临着促进城市发展与保障居民利益的冲突,会有特殊环节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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