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策民主原则决策民主,是指从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到对房屋征收范围,在到如何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如何进行补偿和安置等环境和领域都应当群策群力,听取并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
分析决策民主原则,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1、政府层面对政府而言,决策民主一方面要求其在作出征收决定的时候,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处理涉及人数众多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征收时,在其内部发扬民主精神,广泛讨论,科学决策。
2、被征收人层面对被征收人而言,决策民主原则意味着赋予了他们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以防他们自身的财产权被少数人窃取。
3、法院层面对法院而言,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其裁决并进行强制征收的权利,因此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采取合议制来进行裁决。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决策民主并不意味着决策正确。由于房屋征收补偿需要考量公共利益、经济利益、社会效率等各个方面,十分复杂,因此即使各方面都认同房屋征收补偿,也不意味着一定正确。
决策民主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