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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宪法与非虚假的宪法
发布日期:2016-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与本质分类相联系,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周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的这一论断被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概之为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尽管宪法教是否与客观现实相脱节的情况极为复杂,因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在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民主宪政作为国家管理的价值追求过程中,列宁的这一认识也就颇具现实意义。

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式,如,成文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名义上的宪法与本质意义上的宪法、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与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狭义宪法与广义宪法、各种不同世纪的宪法、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议会内阁制宪法、总绝制宪法和委员会制宪法、三权宪法和五权宪法、单一宪法与联邦宪法、现实宪法、成文宪法、观念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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