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部分转载)
二、关于承包合同合法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此规定,宋家一组对外发包时,应当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条解释,不能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宋家一组发包土地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时任组长也履行了征求发包土地原家庭承包13农户和村民代表意见的程序;13农户腾退了土地,收取了承包费;李玉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尽到了发包方应当集体同意和土地用途的注意义务,从2012年2月签订合同后即开始经营承包土地,做了较大的投入,履行了合同义务。故综合以上情况,不能认定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案讼争的合同是宋家一组和李玉振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