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所种杨树在生长过程中影响到二原告庄稼生长,给二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批杨树由被告栽种和管理,对其树木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的合理损失,结合树木的生长规律、影响土地的面积、时间及减产程度和原告停止耕种等相关因素,酌定每亩每年损失为500元,按10年计算,该计算方式为:500元×1.56亩×10年=7800元。因二原告的承包地于2014年6月份被征收,被告的杨树自2014年6月后对二原告不存在实际影响,故二原告要求将被告约60棵杨树予以砍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