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日常法律关系或者说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因为侵权是仅次于合同的民事行为,所以对于公民来说并不陌生;又因为侵权的形成或者形式不可能预先设定,处理结果往往因为人的不同或认识或思维的基点的不同而迥异,所以较之合同行为和处理结果更复杂,更有尽快制定并认真执行的必要。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什么权利”通常被理解为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另外一种说法,但两者绝不是语义反复或者涵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的初衷和雄心旨在实现侵权行为和责任在法律上实践上述两句话的含义,所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又一个亮点一点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