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责任法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很多侵权特别法规范。如何对待这些侵权特别法规范的效力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这样的规定,侵权特别法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现有的其他法律规定的侵权特别法规范为数众多(大约有80部法律有规定),且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对这些侵权特别法律规范没有进行整理,因此,存在如何确定侵权特别法的效力问题。
按照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的侵权法规范具有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另有”规定,即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而不是侵权责任法本身的规定;第二,是“特别”规定,其他法律在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基础上,这个“另有”的规定还必须具有“特别”的意义,即是补充侵权责任法立法或者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特别规定的特别法。如果是“另有”,并且具有“特别”的意义,那就是侵权特别法,就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
应当看到的是,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侵权特别法,而且也包括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新公布的新的侵权特别法。其判断的标准是相同的。
具体而言,其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其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具有特别意义的,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等,以及环境保护法(包括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规定,都是“特别”规定,具有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指导,继续适用这些特别法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就直接指引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用该条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其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不具有特别意义,而是对某种侵权责任类型予以特别强调等,但不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本规则的,具有法律适用的参考意义,但不必引用。例如,测绘法(200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是这样的侵权责任法律规范。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造成损失的,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亦不违反该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三,其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替代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例如,献血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的规定中,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规定所代替,因此应当适用第五十九条关于不合格血液致人损害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又如,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也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所代替,应当适用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四,其他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冲突的,不再予以适用。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第九十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两个规定是冲突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海洋环境污染第三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