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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救济模式下的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善意占有人对因占有物的损害所导致的使用利益的损失的侵权责任应该适用一般侵权,即适用违法的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善意占有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占有、加害人对占有物的损害所导致的使用利益的损害,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使用利益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的过错,任何一个条件的缺失将导致损害的不予赔偿。那么,加害人可否以占有人不善意为抗辩而免除责任呢?这一问题确实是制度缺陷,在现有制度没有修改之前,可以司法解释补救,笔者的观点是,加害人不可以为这一类型的抗辩,只能对构成要件的四个部分为相关抗辩,至于占有人是否善意是法官依职权行为所应该考量的,法官经调查发现占有确实不善意,则可以通知所有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将损失的赔偿归为所有权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侵害恶意占有的侵权人的责任的一定范围的免除的问题。

    支出费用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占有人在占有期间通常要对占有物支出一定的费用,当回复请求人请求恢复占有时,占有人有权利就支出的费用请求偿还。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在这一情况下,首先要论证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是否构成损害。当回复请求权人要求回复占有时,占有人支付在占有物上的费用便随着占有物的返还一起移转给回复请求权人,而费用和物具有不可分性,那么,占有人的费用就面临损失,笔者认为,在这类情况下,损失就是损害的代名词,占有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当然,主体要件是否适合要参照《物权法》第243条来确定,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是法律认可的损失,其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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