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保护的法益和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并存时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主要规定了归责原则、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一般性问题。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规定了受害人与有过错制度以及法定的免责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用人单位、网络提供者、旅馆等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一至四章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内容。
第五至十一章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分则性的内容。
第十二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