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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权责任法》克服了上述不同学说的弊端,第六条、第七条确立了合理的归责原则,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第七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人可能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看成是“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仔细分析法条的规定再结合归责原则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其中的“由双方分担损失”的提法易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我们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使用了分担损失的词语,但并不是确定双方民事责任的归属,只是规定了在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既存损失如何弥补的方法。而分担损失和确定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有本质上的区别。

我们认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同时,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却是贯串始终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平衡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主义。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形成侵权责任法完整科学的归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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