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法的机能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1:甲男强奸乙女,至其感染艾滋病,乙女受孕生下丙,也受感染。乙女若依侵权行为法规定请求甲损害赔偿时,需借助诉讼,能否受偿,取决于甲之资力;丙对甲、乙能否请求赔偿,尚有争议。
现代侵权法的基本机能在于填补损害,使损害恢复到发生前的状态,而非在于惩罚。因为损害赔偿基本上并不审查加害人的动机、目的,其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因加害人故意或过错的轻重而有所不同,因此要确立赔偿与损害相当的理念。填补损害的方法有二:一是损害移转,即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转由加害人承担,使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损害分散,即损害先加以内部化,由制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机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由多数人承担。这样可以使受害人的救济得到保障,也可以使加害人不因大量的赔偿负担而陷入困难或者破产。
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受害人常常需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借助诉讼,耗费时间及各种成本,加害人也需要具有资力,才能实现。因此,侵权行为法的救济机能受到限制。
(二)损害赔偿或者补偿体系
1、社会保障制度。如台湾地区1994年颁布的全民健康保险法,依据该法办理的全民健康保险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的疾病、伤害、生育事故时,无论是否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均可以请求给予门诊或者治疗。在前一案例,乙、丙均得请求医疗给付,迅速获得救济。
社会保障制度起始于美国,从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案》开始,美国逐步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国民可能遭遇的各种危险如疾病、老年、失业等方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方面。
2、无过错补偿制度。如我国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谓的“交强险”,有别于属于商业险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依交强险制度,保险事故(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即应当基于保险契约的约束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赔偿金。因此,对于保险人而言,属于“无过错补偿”或者“非侵权行为补偿”。又如,新西兰1973年的事故补偿法规定,凡因车祸、医疗事故等意外事故而遭受生命、健康的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错,均得请求补偿,并禁止就死亡或者身体伤害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