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侵权责任法溯及力的实质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其中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也同时生效。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我国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二元化”现象,从而导致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不同。

    由于传统医疗体制的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行政色彩浓重,2002年4月14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的局限,在处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方面显露出诸多弊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将医疗损害案件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标准方面明显高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导致前者的受案量也明显高于后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05年5月1日施行。该解释适用于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自然也属其中。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该解释中确定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否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患者都会以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而医院通常会提出不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抗辩,证明损害是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来降低赔偿数额。这样给法律适用造成混乱,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我们认为,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由于《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根据我国《立法法》对法的效力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条款应该自动失效。《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是一般法相比于特别法,《侵权责任法》优先适用。针对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前而损害后果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的医疗损害案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