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并乘隙抓摸妇女乳房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倪某,男,30岁,某公司职工。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期间,倪某于夜晚下班后,骑摩托车在某公路流窜,伺机尾随骑自行车或摩托车上下班的女工,然后乘前后无人之机,从左侧加速追至并排,伸左手抓摸妇女乳房后即很快逃离。先后作案十余起。
二、分歧意见
对倪某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倪某的行为虽然是针对妇女的行为,但没有强制性,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是一种追逐、拦截他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所以,从倪某行为的特征和侵犯的客体看,倪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理由是倪某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专门针对妇女的。其尾随并乘机抓摸妇女乳房的行为,是乘妇女不备的猥亵行为,妇女不知要反抗且来不及反抗,具有强制性。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由于其尾随妇女的行为是一种追逐、拦截妇女的行为,而追逐、拦截妇女是一种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倪犯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中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理由基本相似。但认为,此行为不属于追逐、拦截妇女行为。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本案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第一倪某的行为是专门针对妇女的行为。最直接的侵犯对象是妇女。应首先从侵犯妇女权利的罪名考虑定性。虽然其行为也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更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倪某的行为如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也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特征,则是想象竞合犯。相比较寻衅滋事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明显是后者重,所以应定后罪。
第二倪某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第一种意见认为倪某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的观点是简单理解了“强制”应有的含义。倪某的行为表面上看是没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妇女被一陌生路人抓摸乳房肯定是不情愿的。倪某也是知道的。为了防止反抗,倪某采取的是一种乘人不备的手法,使妇女来不及反抗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种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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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倪某的行为不是追逐、拦截行为。从字面上理解,即可知:“追逐”一般是在被追逐人明知的情况下,对某人紧追不放,使被追逐人欲避让不能;或象猫抓老鼠一样,抓抓放放,玩弄他人;或用要打人抓人的架势,追赶他人,使他人害怕而惊慌失措、而逃避;或靠用摩托车等机动车做出要压人的架势使人惊慌失措而避让等等。现代汉语词典“拦截”的解释是:中途阻挡,不让通过。刑法上的理解一般应是故意拦住不让走;或拦住某人不让经过某地,或故意拖延他人赶往某地的时间。倪某尾随妇女并抓摸妇女乳房的行为不具有上述特征。
第四本案中倪某每起行为的情节只能算是较轻或是一般,但其连续多次在公路上乘隙猥亵妇女,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