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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贩卖毒品案罪轻辩护
发布日期:2015-07-20    作者:杨俊圣律师
蔡某贩卖毒品案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2015119,被告人蔡某在广州市BY区某路某商场,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包给李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检验,缴获的海洛因1包净重3克。因本案于2015119日被羁押,同年35日被逮捕。2015611日,本案在BY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经过:
 
 广东HM律师事务所于2015427日接受蔡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杨律师作为贩卖毒品案件中蔡某的辩护人。接案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所有案卷材料,杨律师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2、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犯罪情节,应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能真诚悔罪,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文化水平低,系初犯、偶犯;
……
判决结果:
BY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蔡某得以获得轻判。法院认定蔡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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