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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贩卖毒品近9公斤,为被告人成功辩护保命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
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2
年
2
月,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刘某、王某、罗某等
5
人前往云南景洪市以
5.6
万元一版的价格购得麻古一共
16
版,共计
8886.8
克。在云南交易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13.9%
。
2012
年
5
月
2
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
(
津公刑诉字
[2012]XX
号
)
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排名第二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因为本案毒品(麻古)重量近
9
公斤,蔡某某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高。经过金贵仁、张宰宇律师团队认真研究,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出具法律意见
,
根据案件情况以及证据做了详细客观的分析论证。辩护律师认为:蔡某某根据出资情况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分工和社会危害性等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其他的被告人相对于他来说,要严重一些,应该排名在其前面。最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蔡某某排在第五位。
2013
年
5
月,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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