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贩卖毒品案 成功辩护
近些年,毒品犯罪越来越多,有很多都是跨境的。毒品的危害大家是有目共睹,公安机关更是加大了打击力度,下面这个案件是笔者办过的其中一个重大贩卖毒品案。
【案情】当事人潘某,系本案的第一被告人,之前有多次的贩卖毒品罪的判刑记录。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潘某主要有下列走私、贩卖毒品的罪行:
1、2013年6月,吉某将4200粒(重约380克)甲基苯丙胺藏于体内,从勐拉乡出发,之后入驻宁波,将上述物品出售给潘某。
2、2013年7月,经事先协商,吉某等人又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为133.52克,196.13克,261.46克)运往宁波,欲出售给潘某,但因联系潘某未果,吉某等人又赶往其他目的地,在列车上被民警抓获。
3、2013年8月,经事先协商,两名男子从中缅边境出发,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送约8700粒(重约8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至宁波出售给潘某。
4、2013年9月,陆某又指使他人将67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628.1986克)出售给潘某,后潘某以及运送人员均被抓获。当日,民警在潘某的住处搜到各处所藏的毒品共计14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药品或片剂。
5、2013年5月至9月,潘某多次将毒品出卖给他人。
【辩护要点】
由于潘某对犯罪事实和细节均无异议,辩护人便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潘某进行了罪轻辩护:
一、第二节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未遂;
二、潘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潘某的交待对抓捕其他共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潘某贩卖毒品有其特殊的原因;
四、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与购买毒品的部分存在重复;
五、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很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潘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情况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属不易。
【法律问题分析】
1、毒品犯罪的未遂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第二节犯罪事实,在吉某联系潘某时,潘某因被公安机关带去询问,所以手机一直未接通,因此本笔犯罪未完成交易,属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交易,应认定为未遂。
2、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如何适用死刑呢?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总之,最近两年承办的毒品犯罪越来越多,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千万不要试图吸食或贩卖毒品,否则将走上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