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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吴律师工作团队对一起强奸案的辩护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湖北省X市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24岁)以恋爱为名与被害人汪XX(截止案发,差半个月满14周岁)交往,2012年X月X日唐X将汪XX带到其租住的房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触犯了《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本工作接受唐某家人委托后,指派吴建宝、向南两位律师负责承办。辩护人立即开展辩护工作,阅卷、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调查与该案有关的证人、多次与公安局、检察院的领导以及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案情。通过和被告人唐某会见,特别是和本案相关证人调查,发现指控被告人唐X明知被害人汪XX不满14周岁的证据明显不足,受害人的几个QQ显示年龄均大于14岁,受害人自己陈述没有告诉被告真实年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被害人汪XX属于问题少女,案发当晚当被告人唐X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汪XX主动要求唐X去买避孕套。并以公正、笔录、录音等形式固定了调取到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和我国刑法的规定辩护人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因为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不明知不满14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犯罪。但考虑到我刑事追诉体制的现实,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公安、检察院已经被捆绑在一起,他们不可能承认自己办错了,没有特殊的情况,法院也不敢判决当事人无罪。做无罪辩护反而可能激起司法报复,律师可能坚持了真理,当事人却遭殃了因此,取得当事人和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后,辩护人主动找到检察院承办公诉人,严正指出本案的证据瑕疵,要求做辩诉交易,即辩护人做工作要求当事人认罪,并在庭审时不提证据问题,要求公诉人量刑建议最轻化。公诉人坦率了承认了本案的证据问题,也接受了律师辩诉交易的意见,明确表示会在最低量刑建议三至五年基础上要求法院再从轻处理。开庭当天,控辩双方均按照庭前沟通意见开展庭审工作,庭审很快在一个小时内完成。最后法院以被告人唐X犯强奸罪判处法定的最低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及家属均对律师工作结果表示认可和感谢
【案件评析】本案从纯法学角度看,应当是不成功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明知依法无罪,为什么要去动员当事人同意做辩诉交易认罪伏法?认死理的办法很简单,拿出证据,或者指出空方证据不足,坚称被告无罪,辩护人可能会获得满堂彩。但实际结果呢?必然是被告不认罪,增加新指控翻供和认罪态度恶劣。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法院没有勇气依法办案(在中国基本上是肯定的),那么其结果是,检察院提高量刑建议,并以没有悔罪为由要求严惩,可能的一审结果就会是五到七年。而被告家庭困难,没有任何社会资源可兹利用。其既没有经济实力也没有社会能力的情况下,打二审扳回的可能性能有多大呢?那样,受害的是谁呢,只能是被告自己和其家人。因此权衡利弊,做辩诉交易获得轻判是最务实的策略选择。将本案晒出,无疑会得到许多指责,但我们不怕,我们想告诉读者的是,理论和实践永远有差距,务实不是实务的最理想选择,但却可能是最优选择。
【链接】何谓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我国在制度层面上没有承认辩诉交易,曾在东北地区进行试点,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被纳入刑诉法,但在实际上辩诉交易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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