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辩护的强奸案(2014)
相关案情:
A独自居住在保定市XX区XX路XX小区。2014年3月18日A在外与朋友喝酒后回到家中,长时间未能入睡,便上网浏览网站上的黄色网页信息。当中,A想起隔壁只有一年轻女孩居住,心生歹念,企图趁女邻居熟睡之机实施奸淫。0时许,A赤裸身体,从自家阳台顺窗户爬入女邻居卧室内,发现确是女邻居一人正在熟睡,即对女邻居身体予以抚摸,在抚摸女邻居腿部时,女邻居被惊醒、大叫。A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小区保安抓获。
保定律师身份:A的辩护人。
保定律师拟定的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定罪部分
对A实施的行为定强奸罪,没有异议。
第二部分 关于量刑部分
一、A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并未进入到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质阶段,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仅限于摸了被害人的腿,在被害人惊醒后即终止了犯罪,逃离了现场,其属于未实施终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未遂犯,对其确定适用基准刑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的规定减少对其适用的基准刑。
二、A到案后,当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自始至终稳定地认罪悔罪,其本人供述(尤其是主观方面的供述)对本案中其行为的定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其存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7.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定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规定的坦白情节。
三、A系在酒后自我控制力下降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在被害人惊醒后有条件以暴力或胁迫手段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毅然选择放弃了犯罪、并当即向被害人承认了错误,没有穷尽所能继续实施犯罪,其相应行为具有犯罪中止的性质,至少应认定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较通常强奸案件中的被告人明显偏小,在确定减少对其适用基准刑的幅度时对此也应当予以一并考虑,以最大的幅度减少对其适用的基准刑。
A在证据材料卷第26页中供述,“我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本想趁这个女孩睡着的时候悄悄的发生性关系,结果人家醒了,还发现了我,我只能跟人家说好话,尽量劝人家不要报警,不要让其他人知道”。
四、A属于初犯,以前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
五、本案中不存在对A需要增加刑罚量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入户强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增加刑罚量或从重处罚的情形,该罪通常就是发生在户内或其他封闭、隐蔽的场所环境下。
六、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应当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此应当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量刑的基本方法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5)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的规定,调整减轻对其适用的刑罚。
综合以上,结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三)强奸罪”中“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对A适用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宣告刑。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图
2014年8月6日
判决结果:
被告人A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议:
黄毒害人,酒后乱性,A为自己一时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宣判后,A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