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猥亵儿童数罪并罚,王佰光律师成功辩护
强奸、猥亵儿童数罪并罚,王佰光律师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向某某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某平房租房居住。2014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明知邻居家的小女孩张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地将被害人张某某强奸。被害人张某某回家后,告诉了其家人,其家人找到向某某,并当场报警。
在向某某因强奸罪刑事拘留期间,向某某交代,在2014年11月中旬,其在暂住地平房内,曾先后两次抚摸被害人张某某的阴部,对其进行猥亵。
律师辩护:
在公安机关对向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向某某的父亲从网上查询到王佰光律师的个人信息,并了解到王佰光律师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因此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向王佰光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向某某的家属对向某某的所作所为深恶痛疾的同时,恳请王佰光律师能够介入此案,为其提供应该得到的法律帮助。王佰光律师遂接受了其家属的委托。
2015年1月27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向某某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五到六年。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王佰光律师依据本案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向某某在着手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曾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奸淫幼女既遂的认定标准采用“接触说”,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视为既遂,但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据此奸淫幼女应统一采用刑法规定,插入才构成既遂。因此向某某未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应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二、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设想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犯罪事实,构成余罪自首。
四、被告向某某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过程中,未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实质损害,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五、被告人向玉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庭审结束后,王佰光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事宜,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法院也依法采纳了王佰光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撰稿人:王佰光律师
刘丹丹律师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