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汇票出票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汇票出票的效力问题: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在票上记载: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我方付款。关于此汇票的效力和甲公司的票据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汇票无效
B.汇票有效,但甲公司的说明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C.汇票有效,甲公司不能以该记载内容抗辩乙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票人
D.汇票有效,甲公司有权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才支付票据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出票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附条件的,该汇票无效。
学员问:
1、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在票上记载: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我方付款,如果该汇票无效,假如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可以向甲和乙追索吗?丙如何救济?
2、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在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后乙又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乙丙的转让行为有效吗?丙丁的票据权利如何救济,向谁主张?
老师回复:1.丙不能向甲追偿,丙可以向乙追偿。
向乙追偿。
2.乙丙的转让行为有效,只是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而是作为一般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丙丁可向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