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中公益债务的清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中公益债务的清偿问题:
公益债务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如果有几笔公益债务,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公益债务,是不是谁先申请谁先受偿。
老师回复:
不是的,您要注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另外根据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果说同时有几笔债务,在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应该是按照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