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检查材料是否完整─→审核人员审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检查是否符合设立条件─→通知申请人,发放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天/30天
责任部门: 会计处
监督电话: 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 728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