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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指南 (*)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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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办事流程: (一)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认定。(二)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由省建设厅认定报建设部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三)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资料复印件;(五)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提供复印件);(六)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单位的评价意见原件和复印件;(七)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八)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材料。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 622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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