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
法律依据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 2.《深圳市会计条例》(2004年9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申请材料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
申请表格 | 1、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注册资金100万以上的(含100万元)在深圳市财政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在注册地所在的各区财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
程 序 | 1.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2.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3.处领导审查; 4.局领导审查,签发批准文件; 5.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4月30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
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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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事项附表一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事项附表二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事项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