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变更 |
法律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迁出原辖区而变更办公场所的代理记账机构,原管辖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其办理变更事项后30日内,将其档案移交其现管辖的区财政部门。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2.变更后的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
申请表格 |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4月30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
法律效力 | 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表格下载
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点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