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
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申办对象资格: |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申办手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通用文书1 |
2 |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
原件 |
5 |
附件一 |
3 |
协议或章程 |
复印件 |
2 |
|
4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各1 |
|
5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各2 |
|
6 |
业务负责人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2 |
|
7 |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
原件 |
各1 |
|
8 |
办公用房产权
或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2 |
|
9 |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
复印件 |
2 |
|
10 |
财务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2 |
|
11 |
会计核算办法 |
复印件 |
2 |
|
1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 |
|
13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
委托申请 |
14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申请 (二)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主管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受理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