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调解书)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学云,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某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50000元。2014年4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注明欠原告人工费5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董某某给付原告罗某某劳动报酬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董某某自愿负担。
以上款项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履行期间界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徐某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