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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6-11    作者:孙新律师
    20125月,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找到陈律师,希望陈律师帮助其设计一项中介服务的交易结构,确保其利益的实现。经分析案情,陈律师为其拟定了服务合同并建议由交易对手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担保,对于服务的形式、内容和相应的履行证据、违约责任做了提前安排。20126月,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天津某房地产公司签署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在2012615日至2012815日期间向天津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融资咨询及中介服务,如果再此期间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介绍的金融机构签订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则视为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首笔报酬人民币30万元,在融资性质合同签订后7日内,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融资金额的3%向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报酬。如果天津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报酬,应以应付未付报酬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时,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徐某某(天津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徐某某为服务合同项下天津某房地产公司的债务(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以后,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天津某房地产公司果然拒付报酬,并且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做空公司意图逃避债务。但是由于前期准备充分,陈律师代理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直接起诉徐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并在诉前查封了徐某某名下的三套房屋,庭审过程中,陈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工作备忘录、往来机票、住宿发票以及给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财务咨询意见书等等证据,最终法庭完全采信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徐某某以其名下财产承担全额保证责任。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百分之百的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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