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与郑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0年至2011年期间,郑某某将其位于创意园内的办公场所以及1002室房屋交由严某某进行装修施工。2011年11月28日,严某某、郑某某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郑某某于当日向严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吉普多动漫公司郑某某欠装修工程款肆万叁仟元整(¥43000元),在贰零壹贰年元月拾号前付清。”
2012年1月17日,严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某支付上述《欠条》载明的工程款。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某对当时尚欠工程款43000元不持异议,并先行支付了严某某工程款5000元,并承诺在严某某撤诉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38000元。严某某收到郑某某支付的5000元工程款后,于2012年3月15日撤回起诉,但郑某某此后并未按照承诺支付工程款,故严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郑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38000元。
律师分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严某某提交的《欠条》载明的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郑某某对《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不持异议,因此扣除其已经支付的5000元,郑某某还应当支付严某某工程款38000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郑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