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XX与XX世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1年9月10日,鲁XX与XX世家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XX世家公司将忆香园私房菜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鲁XX施工;合同预算金额为88500元,付款方式为首期由甲方(XX世家公司)先付工程预算造价的5%订金给乙方(鲁XX),二期乙方电工、水工材料进场开工十天内甲方付预算金额的30%给乙方,三期木工材料进场后十天内甲方付预算金额的25%给乙方,四期工程完工后二十天内进行验收,合格后甲方付预算金额的35%给乙方,余款5%作为乙方对整个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五天内支付给乙方;施工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21日止,共计40天;保修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起算为一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鲁XX按约对忆香园私房菜馆进行了装修,该工程于2011年10月交付使用,XX世家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另,鲁XX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亦无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鲁XX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XX世家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鉴于鲁XX已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工作,XX世家公司应参照双方约定向夏友木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鲁XX要求XX世家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75元及工程质保金4425元,合计600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鲁XX要求XX世家公司赔偿损失,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