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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地方权力机关的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4-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地方权力机关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类似,但乡级人大由于不设常委会,存在以下特别之处:

1.乡级人大设主席、副主席

(1)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1款)。

(2)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2款)。

(3)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是其主席团的当然成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

【例】程某为某县张桥镇人大主席。他还可以担任下列哪些职务?

A.镇人民法庭的书记员 B.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C.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D. 镇公安派出所所长

【答案】A、B、C

2.乡级人大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的本级人天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

【提醒注意】

乡级人大主席团不仅主持人大会议,还召集人大会议;乡级人大主席团也是临时性的(因每次举行人大会议均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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