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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地方各级政府成员的产生
发布日期:2014-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地方各级政府成员的产生。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成员的产生

1.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5)项)。

2.在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可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9)项)。

3.除正副领导人员以外的政府成员,由本级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

【例】下列关于政府秘书长产生程序的说法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人选,国家主席任命

B.国务院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任命

C.省政府秘书长由省长提名,省人大决定任命

D.省政府秘书长由省长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答案】A、B。在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秘书长只设到地级(第65条第3款)。

(二)乡级政府成员的产生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9条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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