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地位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相同,除乡镇一级为3年外,其余都为5年。
(二)领导体制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市长、乡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获得实现;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都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的派出机关,如设“行政公署”,但在一些地方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体制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