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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4-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包括:(1)基本法;(2)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3)特殊情况下决定在特区实施的有关全国性法律;(4)特区成立前原有法律;(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11条)

1.基本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3款)

1.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

【例18.10】下列哪些全国性的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A.领海及毗连区法 B.国籍法 C.合同法 D.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答案】A、B、D

(三)特殊情况下决定在特区实施的有关全国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4款)

1.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2.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上述命令的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

【例18.1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形下,下列哪个主体有权发布命令将有关紧急状态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中央人民政府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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