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复习笔记
发布日期:2011-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学中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几乎每年司法考试都会有所涉及,虽然考查的分数并不多,但是认真复习得分率还是很高的。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考生要掌握以下的知识:
一、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3、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1)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3)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2、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1)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3)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3、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三)国务院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管理特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4、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2、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3、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由特区年满40周岁的、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的、且在国外无居留权的(澳门特首无此要求)、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
1、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2、特别行政区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
3、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法|律教育网整理)
1、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财政审批权、监督权和任免权。
2、议员由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可以是非中国籍;可以在外国有居留权)。
(四)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组成,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香港原有的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被特区立法会修改以外,予以保留。
(三)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1、即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2、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特区自治的法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附件三中的全国性法律进行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