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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遭遇泼水奇葩男—告诫寻衅滋事要不得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孙新律师
公交司机遭遇泼水奇葩男—告诫寻衅滋事要不得
近期,关注到一则新闻,江苏多位公交车司机遭遇同一名男子泼水、泼饮料,引起恐慌的同时令人费解,该男子现已接受精神鉴定。先不论该男子的精神状态如何,就行为本身而言,可能涉嫌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可见,对于违法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世界上最宽阔的东西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心灵”,切莫因情绪不满而随意发泄,否则,或许将面临更严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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