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寻衅滋事罪 量刑拘役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3-12-31    作者:王丽律师
寻衅滋事罪   量刑拘役四个月因小事寻衅滋事打人,共同犯罪同领拘役刑
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张某纠集人员把花店老板等几名受害人打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三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杨某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李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20091112日,张某因小事与郑州市二七区某花店老板发生口角,怀恨在心,打电话给正在某网吧上网的杨某、李某,并伙同刘某、高某,此五人于夜里11时左右到二七区某花店,将该店的被害人沈某、朱某等四人打成轻微伤,并将该花店的玻璃门以及店内鲜花等物砸坏,造成了被害人的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当日杨某、李某被抓获,2009122日张某被抓获,刘某、高某二人在逃。
郑州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杨、李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杨、李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
同时辩护律师提出三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好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四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的辩护意见。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杨某、李某具有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办案心得:法律不外乎人情,每个刑事案件中其实都有人人性牌可打。主观恶性小,初犯,客观犯罪情节较轻等都是法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在此情况下,悔罪态度和如何缺德受害人的原谅等人性化的因素显得尤为重要。其实这也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本意: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与此同时,办理本案的法官也很是公正廉洁,严格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有了最终的双方当事人比较满意的结果。刑事案件本身是一个本剧,如何能把这种悲剧的受害面减轻到最小的同时实现司法的公正,这是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思考的问题。作者:王丽律师 刘道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